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据统计,截至3月18日,今年已有50家上市公司披露了219条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公告。数量之多,这在此前是没有过的。相比于以前,目前的退市制度更加完善,上市公司退市的原因也多各多样。但对于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,绝不可一“退”了之。
随着对退市机制不断进行优化,近些年来,上市公司退市数量也犹如“芝麻开花节节高”。比如2019年至2022年,退市公司的数量分别为10家、16家、20家、43家。从时间节点和已发布退市风险提示公告看,今年退市公司数量超过2022年度或不会有什么意外。
*ST凯乐因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而成为今年首家退市公司,也拉开了今年上市公司退市的大幕。从目前已退市的公司看,有因触及“1元退市”标准的,有因触及财务退市标准的,也有触及其他标准的。而自2020年底,退市机制增加“营收+净利润”考核指标以来,财务类退市已成为上市公司退市的主流。
一家上市公司退市,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。比如有的是由于行业因素,有的是自身经营的原因,也有的是由于大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,另有的是市场投资者用“脚”投票,还有的是由于上市公司及董监高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,等等等等,不一而足。
事实上,如果是市场因素等原因导致的退市,个人以为其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。但如果是人为因素造成的退市,则另当别论。
客观上,某些上市公司的退市,其所触及的情形并非只有一种。比如某家3月17日被深交所宣布终止上市的公司,虽然其触及情形为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1元,但其实该公司还面临财务类以及重大违法类退市的情形。因此,即使该公司不触及“1元退市”标准,也有可能因财务类、重大违法类被终止上市。
比如2015年该公司启动重大资产重组时,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标的的关联交易。2017年、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,2016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。这些行为,也涉嫌重大违法。
在上市公司存在多重原因退市的背景下,显然不可让其一“退”了之。一方面,如果存在违法违法行为,应追究违法违规者的责任。该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,该经济处罚的经济处罚,该承担刑事责任的承担刑事责任。而且,个中不应有任何漏网之鱼,包括上市公司及责任人员。
另一方面,因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导致上市公司退市的,除了承担相应的责任外,还需要赔偿投资者的损失。虽然股市投资奉行“买者自负”的原则,但所谓的“买者自负”,应该是由于投资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才“自负”,如果是由于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员违法违规的原因,显然不应该由投资者“自负”。否则,将有违市场的公平原则。
不让存在多重退市原因的上市公司一“退”了之,既有利于倒逼上市公司规范经营,董监高等高管对上市公司履行忠实与勤勉义务,也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。而且,让违规者付出代价,无形中也有利于在市场上产生警示效果,并达到净化市场环境的目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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